一、實習目的
於讓學生熟悉輔導相關專業機構的實際運作,培養具有獨立接案、團體帶領及方案規劃、執行及評估之
能力,實習生應按規定參與該機構之專業工作,並符合課程與機構之要求。
二、修課學生要求
1.實習學分數:實習一、實習二(輔導專長加註學分)合計4學分
2.實習生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一學年(修習實習課程需先為實習一,接續實習二)
三、實習要求
1.學生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,實習時數以每週至少8小時為原則。
2.總實習時數不得少於240小時並經實習單位認可(每學期原則上不得少於120小時)。授課教師之定期
指導時數均不計算在內。
3.如有其他特殊事故者,須於實習開始後一個月內經授課教師同意後,始得更換實習單位,完成剩餘時
數。
4.如有登載不實者,該學期實習成績不予計分。
四、實習內容
1.見習
2.機構行政工作
3.個案輔導(直接服務人數每學期不得少於20人次,含電話諮詢。兩個學期共計至少40人次
4.團體輔導(每學期至少8小時,兩個學期共計至少16小時)
5.心理衛生推廣/班級輔導
6.心理測驗與評估服務
7.督導:實習期間實習生每週應安排固定時間在實習機構從事實習工作,並遵守機構規定,接受專業督
導每週一小時之個別督導,並參與該機構的重要活動。
8.其他:輔導研究、文宣編輯等。